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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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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24 浏览数:2560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条例

 

  •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名词概念]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机构宗旨]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全国广大医药科技工作者,促进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和普及提高,促进医药科技人才成长和进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事业服务,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学术保障。

第五条 [指导原则]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贯彻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科教兴国、科教兴医药战略,围绕国家医药重点领域的研究重点、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坚持面向大众、面向基层、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充分利用医药教育平台大力推广新经验、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三)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四)坚持以人为本,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和科学道德规范。

 

  •   组织

第六条 [总体架构]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架构由工作委员会会负责人、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共四部分组成。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会负责人]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从委员会中遴选,经工作委员会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理事会]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理事会从委员会中遴选,经工作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委员会]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下设若干委员。

 

  •  职责

第十一条[工作委员会职责]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工作和专业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审评会,发展、充实或淘汰委员库的委员以保证协会发展的需要;

(二)组织委员积极申报国家级课题,积极参与国家医药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制定与研究论证工作;

(三)组织委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评审优秀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及时向本协会及有关部门提出专业发展的建议;

(四)组织委员积极开展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医药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五)发现、推荐、培养、团结医药专业优秀人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政府和民众服务;

(六)承接本协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科学技术性评审、评估、咨询、调研等项工作。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会负责人职责]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工作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工作委员会发展会员工作;

(三)领导工作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和政策研究活动;

(四)协调工作委员会的内外关系;

(五)组织编写出版有关图书和期刊;

(六)组织医药专业评审和教育活动;

(七)做好为专家服务工作;

(八)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领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执行工作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工作委员会的议案,指导和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理事会职责是参与协会有关任务的审评,审核;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计划和把握自身学术发展方向等。

第十五条 [秘书办公室]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秘书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工作委员会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协调工作委员会各部门的工作;

(三)负责工作委员会会员的管理和会费收缴工作;

(四)负责工作委员会的公文起草和文书档案管理;

(五)贯彻执行工作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六)负责协会财务和人事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作委员会内外联系工作;

(八)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会职责]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工作委员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规划及实施方案;

(二)开展本专业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研考察活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提高本专业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

(四)开展专业领域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学科技展览,促进本工作医学科技信息转化和应用;

(五)组织编发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六)组织实施本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受理本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七)向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报告年度自评结果和工作总结;

(八)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  委员会管理

第十七条 [委员条件]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遴选条件:

(一)政治坚定,思想先进,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热爱协会工作;

(三)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四)有突出贡献的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青年专家;

(五)年龄不超过75岁。

第十八条 [申请] 有意向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个人填写专家登记表,由工作委员会会秘书处受理,然后交与工作委员会会备案。

第十九条 [审核] 对于遴选专家,由工作委员会会负责人办公会做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批准]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专家由工作委员会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中国医药教育协会颁发专家证书,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一条 [备案]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专家按规定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民政部备案,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流动管理]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为动态库,其专家有出有进,有增有减,保持动态平衡。

 

  •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时间]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提前或推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人员] 召开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过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职责]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 听取和审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
  • 听取和审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和规划;
  • 修订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条例;
  • 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常务委员;
  • 审议专业学术组织的设置;
  • 通过提案和决议;
  • 决定终止事项;
  • 审议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在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成员代表大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 [领导办公会]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择日召开。

 

  •   学术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  学术活动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秘书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术活动类别]  学术活动的类别包括: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课题研究、评审活动、书刊编撰等。

第三十条  [学术活动管理程序]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的学术活动按下列程序实施管理:

(一)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负责填写《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学术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工作委员会会秘书办公室。

(二)工作委员会会秘书办公室每年12月受理下年度各种学术活动申请,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上报的学术会议申请表上报工作委员会会负责人进行审核并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对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批准的学术活动,主办方应注重学术会议内涵、讲究实效,严格控制规模、时间和范围。参加学术会议的人数,一般应控制在300-500名以内,时间限定在3天以内。

(四)学术会议的内容要从本专业实际出发,以总结、交流、推广应用平时的常用学术、技术问题为重点,充分调动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为中青年优秀科技人员提供展示和学术交流研究成果的机会。

(五)学术会议结束后,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办公室批准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赋予与会人员相应的学分。

(六)学术活动结束一个月内,主办会议的委员会要及时向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秘书办公室上报学术会议纪要、代表名册和会议经费收支明细表。

 

  •   会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费标准]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企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交费标准按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费办法]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按任期和会费标准缴纳会费,新入会的成员在交纳会费以后发给聘书、证书;任期满5年的成员须办理续任手续,在交纳新的任期会费后发给聘书、证书;逾期两年不办理续任手续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范围]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三十四条 [管理部门]  会费由工作委员会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催交,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统一管理。

 

  •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收入]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于以下收入项目:

(一)会费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

(四)社会捐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管理部门]  工作委员会会在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账户中列账页记帐,使用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审批程序]  经费开支开支项目由工作委员会会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审核,报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支付。

第三十八条 [审纪与公布]  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会费,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委员会会换届和变更主任委员之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在成员代表大会上或者常委会年报告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

 

  •  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 [管理责任]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工作委员会会的资料由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十条 [分类保管] 秘书办公室应将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工作委员会会的资料区分为文字资料、音像资料、电子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保管、定期清理。

第四十一条 [简报编辑]  秘书办公室负责编辑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工作委员会会工作简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工作委员会会成员,同时抄中国医药教育协会领导。

 

  •  网站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会网站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工作委员会会设专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委员会网站信息收集汇总、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网络版面设计、调整、更换栏目设置、内容更新、新闻发布以及其他信息材料的管理、录入与发布。

第四十三条 [网络版面栏目及信息更新] 网络版面栏目及信息更新执行以下款项:

(一)网站主页面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定或改版,改版内容包括页面的动画、颜色、栏目组合等;

(二)页面改版由网络信息中心主任预先设计出方案,经由工作委员会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三)工作委员会会秘书处负责网站的内容信息搜集和整理,各工作委员会会主任或专人及时向网络信息中心秘书提供最新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网站信息发布] 秘书办公室及时对各工作委员会会提供的信息,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汇总成发布稿件按下列程序报审批准后发布:

(一)一般信息,如委员会日常会务情况,节假日问候或会议通知等,由工作委员会会秘书处整理后交秘书长审批,交网络信息中心24小时内发布;

(二)工作委员会会重要事项、重要学术活动或重要会议决定,由秘书处及时整理后报工作委员会会主任委员审批,交网络信息中心12小时内发布;

第四十五条 [网站管理]  工作委员会会成员执行以下网站管理纪律:

(一)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

(二)网站密码由工作委员会会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控制,不准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泄漏;

(三)任何人不得在委员会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协会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

 

  • 奖惩

第四十六条 [奖励] 本会将采用工作质量考核指标每2年评选1次先进工作委员会会成员。先由各工作委员会会根据统一的评分标准自评打分,再由评委会评分,评选出先进工作委员会会成员,报工作委员会会领导办公会批准予以奖励并颁发当年度的奖牌、证书。先进工作委员会会成员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按时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委员会会按时换届,内部管理规范,委员团结、学会正派、干事创业,重视专业建设,对本专业的会员具有吸收力和凝聚力;

(三)积极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没有违纪和不良事件发生;

(四)积极组织本专业人员开展学术活动,每年活动不少于一次;

(五)积极承担并完成各级政府委托的技术性评审、评估及调研等工作;

(六)在本专业领域里有所突破,有省级以上成果奖;

(七)为本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自觉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向协会汇报工作委员会会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四十七条 [惩处] 工作委员会连续两年未开展学术活动,给予通报批评。工作委员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人进行调整。工作委员会会成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工作委员会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者,视为自动辞去成员资格。由工作委员会会核实后,在网站公布除名。

 

  •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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